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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1-22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解)

  本条是关于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的规定。

  一、证人证言及其审查判断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证人证言笔录加以固定;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的形成,一般经过三个阶段。首先是感受阶段,即证人以他的感觉器官感受案件事实及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其他事物。受生理、心理、生活经验等主观因素和案件所处客观环境的影响,证人感受案件事实的深浅程度不同,导致证人知道案件客观情况存在差异。其次是记忆阶段,即证人将其感受到的案件事实记下来储存在大脑中。记忆是人脑对所经过的事物的反映。对感受到的案件事实记忆的质量好坏,除了直接取决于证人的记忆能力外,感知的频度、时间均会影响大脑储存案件事实的质量。最后是反映阶段,即证人将其储存在大脑中的案件事实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司法人员表述出来。表述主要受证人语言文字能力的影响,证人如果语言文字能力强,表达清晰,其证言的证明力就强,反之则不然。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决定了证人证言的主要特点是:

  1。证人证言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证人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一般能如实地向司法机关陈述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

  2.证人证言具有可塑性。证言不像物证,不是案件事实直接导致的客观事物。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要受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各种因素的影响。如证人的认识能力、表达能力、道德品行和感知案件的环境都直接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证人证言常含有非客观叙述的内容。证言是证人对客观事物的主观反映,因此证人除了客观叙述案件事实外,往往会对没有直接感受到的案件情况作出自己的分析推断。证人对案件的判断分析不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陈述,只能供司法人员参考,不能作为证据使用。[page]

  对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审查判断,确定其真实可靠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为此本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般来说,证人证言是真实可靠的。但是,由于刑事案件异常复杂。涉及到各个方面;证人的范围非常广泛情况复杂,而巳对待作证的态度也是各种各样的,因此,证人提供的证据、证言也是复杂的,有真实的,也有虚假的,还有真假混杂的。证人证言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第一,证人可能故意地提供伪证,即证人主观上故意地提供伪证。有的因证人与被告人或被害人有亲属或利害关系而作伪证;有的因证人觉悟较低,存在思想顾虑,不敢或不愿意如实反映案件事实而作伪证;有的因证人思想品德不好,为了达到个人的某种目的而提供伪证;有的证人为了包庇犯罪人或者为了陷害无辜的人而提供伪证;有的证人因受到司法人员的授意、引诱、威胁、欺骗,而按照他们的需要提供伪证,等等。不管证人的具体动机、目的是什么,但其主观上都是故意地提供伪证。

  第二,证人可能无意地提供错证;最诚实的证人也可能无意地提供错证。在刑事诉讼实践中,证人证言不符合客观事实,绝大多数都属于这种无意之错。证人在主观上虽然有作证的诚实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愿意如实地提供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但是,证人证言的形成要经过感受、记忆和表述三个阶段,在这个过程中,由寸:受到主观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和影响,证人可能没有看清楚或听清楚.或者理解力差,记忆力不好,或者表述不准确,从而刁;能完全准确地提供案件的真实情况,甚至提供了完全错误的情况。对于证人的无意错证,要和故意作伪证严格地区分开来。因为无意错证与故意伪证是两种不同性质的问题,故意伪证是要负伪证罪的法律责任的,无意错证是不负法律责任的。

  证人证言既可能故意伪证,又可能无意错证,因此,要防止证人证言的伪证和错证,就必须认真审查判断、仔细鉴别,查证属实以后才能加以运用。证人证言未经鉴别和查证核实以前,绝不能轻易相信。审查判断证人证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是否真实可靠。主要审查证人所提供的案件情况是怎样知道的。是他自己亲自看到、听到的,还是听别人告诉的。如果是证人亲自耳闻目睹的,这属刁:原始证据,相对来说,其真实性大一些,但也要进一步查明证人感知时的客观环境条件和证人的感受能力,从而作出正确的判断;如果是证人听别人讲的,这属于传来证据,应当按照证人捉供的线索,去寻找直接见闻者进行询问,收取原始证据。如果直接证人已经死亡或者因故无法找到,应当将这种证人证言和案内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对照审查,经查对核实以后,也能作为证据间接地证明案情;如果是证人凭自己的主观怀疑、猜测,或者是道听途说提供的证言,不能说明自己所反映事实情况的确切来源,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果其中有一定的合理性,也只能作为进一步调查收集证据的线索。[page]

  2.审查证人与案件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有无利害关系,是否有作伪证的动机。在诉讼实践中,由寸: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者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为了加重或减轻犯罪嫌疑人、被告入的罪责,证人可能提供虚假的证言。例如有的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亲友,为了减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责,可能提供不真实的证言;有的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矛盾,甚至私仇,就可能提供虚假证言,以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责;有的证人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为了谋取私利,也可能提供虚假证言;有的证人与案件有牵连,害怕把自己牵连进去而故意掩盖事实真相,提供伪证,等等。因此,查明证人与案件的关系,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弄清证人的主观上是否存在作伪证的动机,是审查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可靠的重要方法。

  3.审查证人提供证言是否受外界的干扰影响,即查明证人是在什么情况下提供证言的。一般来说,证人在没有思想顾虑和外界压力的情况下自然地提供的证言,比较准确,真实可靠。如果证人受到别人的指使、收买或者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压力的影响,或者在询问证人的过程中,司法人员采取了威胁、引诱、欺骗、暗示等非法的方法,在这些情况下,证人提供的证言就可能失真。因此,查明证人提供证言是否受外界的干扰影响,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重要方法。此外,还要审查证言笔录是否完整,有无证人的签名或盖章,如果证言笔录不符合法律要求,证言就没有法律效力。

  4.审查证人证言的内容是否合情合理,有无矛盾。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案件事实情况的反映。真实的证言应当是合情合理,没有矛盾,符合客观实际的。伪证和错证本身是不合情理的,会漏洞百出,存在矛盾,经不起查证。所以,如果发现证言中所提供的情况前后矛盾,本身就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证言内容的真实性就值得怀疑。同时,还要审查证言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分析证言中肯定什么,否定什么,对查明案件事实有什么证明意义。因为证言中的"大概是"、"可能是"、"也许是",等等,含糊其词、模棱两可的内容,是没有证明力的。对证言中不合情理、有矛盾的内容,应向证人作进一步询问。

  5.审查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查明有无影响证人作出不正确证言的因素。这种因素一般应从主观租客观两个方面去分析。主观方面,即证人的自身状况。例如证人感知事物的能力低、记忆力不好、表达能力差,思想方法主观片面,或者在发案时心情过于紧张或精神过于分散,等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证人正确地感知、记忆和表达客观事实;客观方面,即外部客观环境和条件。例如案发时天黑、距离远、声音小等自然条件都会影响证人正确感知案件事实。因此,审查证人证言时,应当仔细审查有无影响证言真实性的主客观因素。如果发现疑问,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还可以让证人辨认、对质或者对证人的能力进行鉴定等,以便对证人证言作出正确的判断。[page]

  6,审查证人证言与案内其他证据是否一致,有无矛盾。真实的证人证言与案内的其他证据应当是一致的,不矛盾的。如果将证人证言同案内其他证据进行对照审查,发现不一致,有矛盾时,就要认真分析、核查是证人证言不真实还是其他证据不真实。如果其他证据与证人证言的矛盾不能解决,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就需要进一步查证核实。

  总之,只有从各个方面仔细、谨慎地分析审查证人证言,注意发现矛盾和解决矛盾,才能对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和证明力大小作出正确的判断。

  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处理

  本条后段规定,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这里的依法处理,是指,对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移送有关机关立案侦查负责追究刑事责任;对该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应作行政处理。

  新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即关于伪证罪的规定。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陷匿罪证的行为。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刑事案件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但也有人认为,并不是任何形式的伪证罪都必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例如隐匿罪证的伪证犯罪行为就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但它必须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认为,伪证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伪证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伪证罪的牙巳罪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罚核咚喜斡肴嘶蛘咂渌?嗽蔽痹臁⒁?亍⒒倜鹬ぞ莸模?蛘咧甘埂⒒呗颉⑿财人?俗魑敝ぜ巴?病⒆柚怪と俗髦さ模?嗣穹ㄔ嚎梢愿?萸榻谇嶂兀?枰匝到搿⒃鹆罹呓峄诠?蛘叽?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性质不同,同是伪证行为妨碍诉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以伪证方式妨碍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活动的,不能直接以伪证罪论处。[page]

  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怀疑有罪而实际上是无罪的人。

  3.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帮助罪犯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如果仅客观上作了与案件事实不符合的陈述,但行为人是由于没有听清看清、记忆不准等原因所致,主观上并不具备上述目的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袒护亲友、挟私报复、贪利图财等,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所谓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指证人作了虚假的证明,鉴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实真相的鉴定,记录人作了不真实的记录,翻译人作了歪曲原意的翻译。所谓隐匿罪证,指掩盖歪曲事实真相,毁灭证据,将应该提供的证据予以隐匿。所谓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主要是指对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者对罪行轻重有重大影响的情节。如果伪证的事实无关紧要、对案件的处理影响不大,不能以伪证罪论处。至于伪证行为是否造成了错判,不影响定罪,可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伪造、变造、毁灭凭旺、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不是发生在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而是在棸阍鹑问鹿实鞑榇?碇校?蚴窃谏蠹啤⒓嗖斓刃姓?疃?蟹⑸?模?荒芤晕敝ぷ锫鄞ΑH纭吨谢?嗣窆埠凸?峒品ā返?6条规定,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究刑小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34条、第37条也觇定,对于弄席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单位、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单位负责人以及其它有关人员,审计机关可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并可酌情处以罚款,审汁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侈送监察或者有关部门处理;对情节尸"重,构成犯罪的,由审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1987年6月29日颁布实施的《医院占故处理办法》第23条规定,发生医辽事故或者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或有关资料,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法律、法规中提及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隐瞒事实真相,毁灭、伪造、隐匿有关资历料,但不是在刑事诉讼中,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同于伪证罪,只能分别情况,以其它犯罪论处。[page]

  . 对于鉴定人、记录人、翻泽人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业务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确的鉴定、记录、翻译的;以及由于对于案件真实情况一知半解,认识不准确,或者道听途说而传闻作证,从而提供了虚假证明的,因不具备伪证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伪证罪。对于虽有伪证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11月30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伪证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者制造伪证的。(5)由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6)伪证行为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

  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两者的区别是:(1)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前者的行为是在侦查、审判中发生的;后者的行为是立案侦查之前实施的?并且是引起案件侦查的原因。(3)前者是通过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等手段实现的;后者则是作虚假的告发。(4)前者只是在个别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上,提供伪证;而后者则是捏造了整个犯罪事实。(5)前者的目的可能有两种: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而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使无辜者受到刑事处分。

  此外,还应区分伪证罪与包庇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界限

  这三种犯罪的行为人,在作虚假证明,为犯罪分子隐匿罪证方面极为相似,目的都是包庇罪犯。其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后两种包庇犯罪是一般主体。(2)实施犯罪的时间不同,伪证罪只能在侦查、审判阶段实施;后两罪则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关押前实施,也可以在被逮捕、判刑之后实施。(3)犯罪的内容不同。伪证罪掩盖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后两罪所掩盖的可以是全部罪行或者重要犯罪事实。(4)包庇对象的情况不同。伪证罪包庇的是在侦查、审判中,未被逮捕或者未被判决的未决犯罪嫌疑人;后两罪所包庇的可以是未决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决犯人,或者是服刑中逃跑的犯罪分子。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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