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可行性命题过程中,我们需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法律地位
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应该作为庭审前的法定程序。实践中,我们可以规定律师阅卷过程作为证据展示的一部分,律师已经阅览过的证据无需在庭前再一次展示,这样也节约了诉讼资源。但是无论律师是否已知悉控方掌握的全部证据,庭前证据展示仍为诉讼不可缺少的程序,律师已知悉的证据可以以阅卷手续代替该部分证据的展示。刑事证据展示程序应该以诉讼法的形式规定,任何案件在诉讼中未经证据展示程序不得开庭审理。
■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内容
1.刑事证据展示的基本内容
在刑事证据展示内容上,首先,证据展示坚持双向展示。开庭前,控辩双方均须履行证据展示义务,一方未履行不得开庭或未展示一方承担相关责任。其次,庭前证据展示是不对等展示,控方应当向被告方或者其辩护律师展示其已经掌握的全部证据,包括涉及被告人无罪、犯罪情节轻的证据,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况的证据,控方不予展示的,由合议庭以司法审查的形式决定该项不予展示的主张是否成立。法庭裁定该项主张不成立的,控方应该随即当庭展示。被告方及其代理律师应当在开庭前向控方展示其将用于法庭辩护的全部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或者有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证据以及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节的证据。对于辩护律师收集的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不应该向控方展示,这是由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能决定的。
2.刑事证据展示的时间和地点
笔者认为,证据展示的时间应规定得宽泛些,从审查起诉之日至开庭之日这段时间均为证据展示合法时间,这其中规定开庭前3日至5日为证据集中展示时间。总的设想是,证据展示分为初步展示和集中展示两个期间,两次展示的重点各有不同,初步展示以公诉方为主,辩方证据不作强制展示规定。集中展示以双向展示为主,控方掌握的所有证据及辩方运用于法庭的证据均作开庭前的展示。以两次证据展示的结果达到法定证据展示的目标和要求。
至于证据展示的地点,两个阶段应在不同的地点进行,初步展示以在检察院进行为宜。证据的集中展示应在法院进行为宜,证据集中展示阶段是开庭前的最后法定程序,双方证据展示是否达到法定的标准,应该由裁判方即法官予以裁定。
3.刑事证据展示的违法制裁程序
在我国的证据展示法定程序中,对于未履行证据展示义务的制裁措施,不应是单一性的一律排除规则。具体应该是该证据在诉讼中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及责任人的主观心态。对于在全案中不起决定作用的证据,根据责任人的故意或过失心态,考虑适用命令该当事人当庭予以展示或适用一定的经济制裁;对于决定全案判决结果的关键性证据,根据当事人未展示的主观态度决定予以当庭展示、批准延期审理或者禁止使用未经展示的证据。禁止未展示证据的一方于法庭使用该证据,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应限制其适用条件,不能过于宽泛地适用,因为一律禁止该类证据的适用,同样不利于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对于将关键证据故意不予展示,而在法庭上作为秘密武器的证据,应规定一律不得在法庭适用。